精神病患跳樓亡 醫院存過失賠24萬

[事件] 作者 :byb.cn 日期:2015-9-25 00:01
【byb.cn 】(來源:廣州日報)廣州日報訊 (記者劉藝明)因為醫生以快下班為由拒絕診治,一名患者在醫院治療時,從病房跳樓身亡,而根據該患者過往的記錄,其患有“妄想迫害癥狀”。病患的家屬認為,醫院在對死者診療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,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。記者昨日從相關途徑了解到,近日佛山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,認定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一般過失,判令醫院擔責兩成賠償24.7萬余元。
事件:住院患者沖入其他病房跳樓亡
據了解,2013年3月,患者葉某到佛山某大醫院就診,醫院以患者“上腹痛不適”安排其到7樓的消化科住院治療,入院記錄主訴為:“上腹痞滿不適伴消瘦半年”;既往史中載明“1年前外地做生意失敗后,有妄想迫害癥狀,失眠”。葉某妻子稱,3月9日,患者又抗拒服藥,病情加重,遂請求醫生讓心理醫生對患者進行診斷,醫生開了一張醫囑讓患者去心理科找醫生診治。當日10時多,患者的親屬陪同其到心理門診03室,輪到患者時醫生以快下班為由拒絕診治,要求其星期一再來。然而,在同年3月10日下午7時30分左右,葉某趁妻子去洗手間時,從自身病房沖出,沖入同樓層其他病房從窗口跳樓身亡。
法院:醫院存在一般過失 應擔責兩成賠24.7萬
在一審期間,經葉某家屬申請,一審法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,該鑒定機構于2014年8月26日出具了《司法鑒定意見書》,鑒定意見結論認為,葉某生前患有其他或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,醫院在患者診療過程中,包括自殺預防措施、知情同意程序、轉診、會診環節上,存在一般過失,這一過失行為與患者的自殺后果之間存在同等因果關系,醫療過失行為的參與度為40%。
一審法院判決認為,醫院承擔40%的賠償責任過高,應調整為20%,而葉某家屬損失應為約117萬余元,故醫院應賠償約22.7萬元,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萬元,合共應賠償葉某家屬24.7萬元。一審判決后,葉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。
佛山中院審理認為,原審法院酌定醫院承擔20%的賠償責任分責并無不當,應予以維持。據此,佛山中院近日終審作出判決,駁回葉某家屬上訴,維持原判。
事件:住院患者沖入其他病房跳樓亡
據了解,2013年3月,患者葉某到佛山某大醫院就診,醫院以患者“上腹痛不適”安排其到7樓的消化科住院治療,入院記錄主訴為:“上腹痞滿不適伴消瘦半年”;既往史中載明“1年前外地做生意失敗后,有妄想迫害癥狀,失眠”。葉某妻子稱,3月9日,患者又抗拒服藥,病情加重,遂請求醫生讓心理醫生對患者進行診斷,醫生開了一張醫囑讓患者去心理科找醫生診治。當日10時多,患者的親屬陪同其到心理門診03室,輪到患者時醫生以快下班為由拒絕診治,要求其星期一再來。然而,在同年3月10日下午7時30分左右,葉某趁妻子去洗手間時,從自身病房沖出,沖入同樓層其他病房從窗口跳樓身亡。
法院:醫院存在一般過失 應擔責兩成賠24.7萬
在一審期間,經葉某家屬申請,一審法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,該鑒定機構于2014年8月26日出具了《司法鑒定意見書》,鑒定意見結論認為,葉某生前患有其他或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,醫院在患者診療過程中,包括自殺預防措施、知情同意程序、轉診、會診環節上,存在一般過失,這一過失行為與患者的自殺后果之間存在同等因果關系,醫療過失行為的參與度為40%。
一審法院判決認為,醫院承擔40%的賠償責任過高,應調整為20%,而葉某家屬損失應為約117萬余元,故醫院應賠償約22.7萬元,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萬元,合共應賠償葉某家屬24.7萬元。一審判決后,葉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。
佛山中院審理認為,原審法院酌定醫院承擔20%的賠償責任分責并無不當,應予以維持。據此,佛山中院近日終審作出判決,駁回葉某家屬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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