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讀內經.靈樞.終始第九

【原文】
凡刺之禁:
新內勿刺,新刺勿內;
已醉勿刺,已刺勿醉;
新怒勿刺,已刺勿怒;
新勞勿刺,已刺勿勞;
已飽勿刺,已刺勿飽;
已饑勿刺,已刺勿饑;
已渴勿刺,已刺勿渴;
大驚大恐,必定其氣乃刺之。
乘車來者,臥而休之,如食頃乃刺之。
出行來者,坐而休之,如行千里頃乃刺之。
凡此十二禁者,其脈亂氣散,逆其營衛,經氣不次,因而刺之,則陽病入于陰,陰病出為陽,則邪氣復生。粗工勿察,是謂伐身,形體淫亂,乃消腦髓,津液不化,脫其五味,是謂失氣也。
【整段翻譯】
凡使用針刺進行治療,都要遵守以下禁忌,
行房后不久的,不可以針刺;而針刺后不久的,亦不可以行房。
已經醉酒的,不可以針刺;而已經針刺完的,亦不可以醉酒。
剛發完怒的,不可以針刺;而已經針刺完的,亦不可以發怒。
剛勞累過的,不可以針刺;而已經針刺完的,亦不可以勞累。
已經吃飽飯的,不可以針刺;而已經針刺完的,亦不可以吃得過飽。
已經感到饑餓的,不可以針刺;而已經針刺完的,亦不可以受饑挨餓。
已經感到口渴的,不可以針刺;而已經針刺完的,亦不可以挨受口渴。
對于過度驚慌和恐懼的患者,必須要在使他的精神氣血安定之后,才可以開始針刺。
坐車來就診的病人,要讓他臥在床上休息大約吃一頓飯的時間之后,才可以開始針刺;
從遠處步行來就診的病人,要讓他坐著休息大約走十里路的時間之后,才可以開始針刺。
凡是屬于上述這十二種針刺禁忌范圍內的病人,他們的脈氣都是紊亂的,正氣都是外散的,營衛運行也都是失常的,而其經脈氣血也不能循經依次正常周流全身。此時,如果不加診察就草率地依據病證而妄行針刺,就會使本屬淺表的病證深入于內臟,或是使本屬內臟的病證由里出表而產生淺表的病證;如此,就會使邪氣復盛,正氣益衰。醫技粗率的醫生,沒有診察這些禁忌,就妄用針刺,實際上就等于是在摧殘病人的身體,這種情況就叫做"伐身";其結果就只能是使病人的形肉身體過度耗傷,腦髓被消損,津液不能化生,甚至于不能運化飲食五味之精微以生精氣,而終使真氣消亡,這就是所謂的"失氣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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